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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大內區衛生所志工管理辦法

 

壹 、總 則 ( 志工管理辦法 )

第一條

臺南市大內區衛生所 ,為促進志願服務工作隊之健全發展,於為民服務上達到親切、便民、效率之品質要求,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志願並經甄試合格加入本所志願服務者,皆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貳 、招 募

第三條

本所視志工缺額情形需要採不定期招募,招募消息刊登於本所網站、或張貼於公告欄及報章雜誌等新聞媒體。

第四條

志工條件:
一、基本條件
年滿十八歲以上、身心健康、熱心、愛心、耐心、具親和力及學習動機者。

第五條

招募程序:
(
) 報名登記:需帶最近 1 吋半身照片及身分證親至本所填寫報名表。
(
) 職前講習:經甄試通過者,需參加職前講習。
(
) 以上經本所考核通過者始成本所正式志工。

第六條

志工任期一年一聘,得每年連聘之,志工年度服務日期從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續聘與否,依評鑑考核結果決定。

參 、 工作服務項目

第七條

工作項目內容包括如下:
(
) 服務台諮詢、引導服務。
(
) 衛生教育活動推廣參與、支援協助、秩序維護。
(
) 環境巡檢、整理維護。
(
) 文宣資料整理。
(
) 協助其他相關工作。

肆 、 勤務規則

第八條

本所上班時間為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3301730,志工可任選其中一個以上時段每週固定或機動性配合本所活動出勤服務。

第九條

志工值勤須知:
(
)志工應於服勤前十分鐘到達,不得遲到早退。
(
)志工到班時應先填寫簽到簿,並應注意公告事項。
(
) 志工服勤時應佩掛志工證及穿著志工服。
(
) 應注意禮貌、微笑,勿與民眾發生衝突事件。
(
)服班時間一經排定,如無特殊理由不得任意調動,以維持服務品質。
(
) 志工如需請假,請事先告知主辦人員。
(
) 於聘期內無故連續三次不到勤者,自動喪失志工資格,應繳回志工證。
(
) 應遵守本所各項規定及配合本所之督導。
(
) 因故無法繼續服務時,應於兩週前向本所提出。

伍 、 訓練與輔導

第十條

本所訓練包括職前訓練、基礎訓練及在職專業訓練。
(
) 職前訓練:安排「 基礎共通課程」(含本所理念、任務使命、服務項目、服務須知、志工服務觀念態度、值勤規定等)
(
)基礎訓練:本所限於經費未能開辦時,志工應斟酌本身時間參加社區大學或志願服務社會團體代辦之相關基礎訓練。
(
)在職專業訓練: 內容主要以本所常辦理之活動及為民服務項目為主,以不定時間及形式開辦。

第十一條

本館安排之訓練課程,志工應儘量報名參加,經常參與研習訓練者,可優先排入本所名額有限之進修課程或活動中、並作為年度考核之依據。

陸 、 福 利

第十三條

本所志工為無給職,惟將由衛生局為每位志工加保出勤服務之意外險投保。

第十四條

領有志願服務手冊者,將依志願服務法為服務期滿達申請條件者之志工申請志工榮譽卡。

第十五條

凡當年度有出勤服務者,於年終贈送紀念品乙份。

柒 、 考核與獎勵

第十七條

依據志工服務表現與值勤狀況,本所將辦理考核獎勵作業,並於年度大會或公開場合表揚之。

第十八條

志工考核獎勵程序如下:
(
)每季彙整各志工出勤記錄、值勤服務狀況及特殊優良事蹟,於年終考核時與志工幹部審查小組會議共同進行考評。
(
)每年考核作業於十二月下旬前完成,供年度志工大會進行表揚。

第十九條

志工獎項及獎勵標準 (以當年服班者為獎勵對象)
(
)全勤獎:
依勤務規則全年活動、訓練課程出席率達100﹪,服務具績效者。
(
)熱心服務獎:出勤狀況正常並經常熱心代班或支援所務活動,具服務績效者。
(
)精英獎:
1
、凡當年度服務工作熱誠,經常參與本所活動,有特殊貢獻者。 特殊貢獻事蹟包括如下:
(1)
、代表本所獲重大榮譽者。
(2)
、預先發現或及時處理重大危安事件,使本所免受損失()者。
(3)
、提出所務建議或興革意見經採行著有績效者。

2、擔任本所志工幹部,全年出勤狀況良好且有凝聚志工向心力者。
(
)榮耀獎:
1
、工作滿三年且值勤時數滿300小時者。
2
、工作滿五年且值勤時數滿500小時者。
3
、工作滿十年且值勤時數滿850小時者。

第二十條

以上表現優異之志工可採行之表揚獎勵方式如下:
(
)於志工大會或公開場合中頒發獎狀公開表揚。
(
)優先遴選續任為本所下年度志工。
(
)依相關規定推薦,報請本府、文建會或相關社團、公益機構公開表揚。

捌 、 解 聘

第二十一條

為使志工確實遵守本所各項規則,志工幹部及本所志工業務承辦人需督導考核,
考核分為平日考核及年度考核兩種,平日考核若有下列情形者,得予立即解聘:
(
)品行不端、行為不檢或觸犯國家法律等,經查屬實者。
(
)怠忽職責、工作過失,情節重大者。
(
)違反本所規定,發生損害本所名譽等其他不適任本所志願工作者。

第二十二條

志工每年辦理年度續任考核,但若有下列情形者,則 不予續聘:
(
)連續3年出勤未達1次者。
(
)違反服勤規定或不當行為經本所履次規勸而未能改善者。

第二十三條

自請離職或解聘之志工需繳回本所志工證。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經本所志工會議通過後開始實施,修正時亦同。